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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期货2026年度防范非法金融活动专项宣传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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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都期货2026年度防范非法金融活动专项宣传

       --典型案例

 

 
1.北京王某、钱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2024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办理王某、钱某涉嫌非法经营案。经查,不法分子王某、钱某通过购买的一款价格仅为5000元的分仓软件,将一个在正规期货公司开设的实体母账户,在后台拆分成多达15个独立的交易端口,又以“招聘精英操盘手”的名义为其非法平台招揽客户,从2024年5月该工具启用至同年8月案发,通过这15个端口完成的期货交易高达6013笔,总交易额累计达4.37亿元。这些由王某、钱某掌控的交易端口,无需在期货公司进行任何实名认证开户,即可进行期货交易。这些端口的交易指令,最终都汇聚到母账户,并由其统一报送至交易所。2025年8月4日,朝阳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王某、钱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
 
2.江苏谢某平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
2024年5月,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谢某平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经查,自2023年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谢某平、王某强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核准,在多个期货公司注册账户作为母账户,再将母账户拆分为数千个虚拟子账户,以此方式私自搭建期货交易平台,从事非法期货经纪业务,并收取交易费。截至案发,谢某平、王某强等人共发展客户6300余名,涉案交易金额巨大,非法获利8500余万元。目前,谢某平等2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广东王某增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
2024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依法立案侦办王某增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经查,202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增等人在未获得相关期货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注册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在网上招揽客户,以提供高回报的期货交易标的以及交易杠杆服务为诱饵,吸引客户通过其提供的期货交易软件开立账户,再以销售交易课程、代课老师直播等方式开展非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业务,涉案交易金额5000余万元。目前,王某增等1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风险剖析
综合三起典型案件,当前非法期货经营活动呈现模式隐蔽、门槛极低、覆盖面广、危害极大的特点,核心违法共性清晰明确:
1. 资质缺失,无证经营是核心违法本质。期货市场是受国家严格监管的特许经营金融市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等经营性活动。以上案例中的涉案人员均未取得监管机构核准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等法定经营资质,无证开展期货经营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属于典型非法经营行为。
2. 分仓拆户,规避监管是主要作案手段。在正规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需进行实名认证,期货公司需对客户交易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进行充分评估。不法分子利用期货母账户拆分虚拟子端口、虚拟账户,规避期货市场一户一码、实名开户的监管底线,绕过风险测评、适当性匹配等正规风控流程,使得那些风险承受能力不足或缺乏必要交易经验的交易者,得以规避监管,进入高杠杆、高风险的期货市场。
3. 包装伪装,以高收益诱导交易者入局。不法分子通过招聘操盘手、高收益宣传、直播带单、课程售卖、高杠杆诱惑等多种包装方式,夸大非法交易平台,以高收益诱导普通交易者参与交易。

警示广大交易者应该:
1. 主动核验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资质。首先,交易者参与期货交易、期货投资咨询前,务必通过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官方平台核验期货公司及期货从业人员资质,坚决拒绝无名平台、个人团伙提供的期货经纪、带单咨询服务。其次,正规期货公司不会要求交易者以二维码扫码转账、向个人账户转账等形式办理账户入金,交易者需向期货公司登记本人名下银行卡作为期货结算账户,以同行转账方式办理资金划转入金,入金收款账户的名称必须与办理开户的期货公司名称相一致。
2. 严守合规开户底线。交易者开立期货账户应通过持牌正规期货公司进行实名开户,不使用他人分仓账户、虚拟子账户、无资质平台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根据《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规则》规定,期货公司需通过期货互联网开户云平台为交易者办理互联网开户,并且需要严格遵守一定的程序与流程,如:需实行实名制要求,采集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客户基本信息等系列资料;在开户过程中,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进行实时视频见证并保存同步记录。视频见证时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应主动向客户告知开户人员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等信息。
3. 摒弃侥幸获利心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期货交易有风险,交易者应认真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理性进行期货交易;提升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高杠杆、高回报、稳赚不赔、直播带单、专业操盘”等虚假宣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三条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也不得以经营为目的使用“期货”、“期权”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混淆或者误导的名称。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公安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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