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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期货2025年度廉洁从业宣传活动
--期货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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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廉洁从业规定》 |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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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 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第十三条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活动中,应当廉洁从业,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公职人员、交易者、正在洽谈的潜在交易者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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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
第十四条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列示的方式向协会工作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协会自律管理决定、自律管理工作安排,或者以不正当方式获取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三)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自律管理工作; (四)其他影响协会正常开展自律管理工作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协会自律管理工作,包括会员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制定自律规则、组织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开展自律检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委托或者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自律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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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五)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
第十五条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经纪业务及其他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通过返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违规给予部分交易者特殊优待、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的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谋取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 (二)通过向特定交易者销售风险与收益明显不匹配的产品,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通过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招揽交易者,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规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泄露交易者资料、账户信息、交易情况等,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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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 (二)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 (三)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 (四)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 (五)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 (六)以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或者以承诺价格、利率、获得批复及获得批复时间等为手段招揽项目、商定服务费; (七)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
第十六条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中,应当践行信义义务,忠实于客户利益,落实审慎义务和忠实义务,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违规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有关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二)侵占或者挪用受托资产,或者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三)不公平对待不同产品,在不同账户之间或者同一结构化产品优先级和劣后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四)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持仓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五)通过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决策权限等方式为客户的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向第三方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向第三方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七)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在管理客户资产时进行明显不必要的证券期货交易; (八)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九)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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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
第十七条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发布研究报告或者观点; (三)将期货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违规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者其他特定对象; (四)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团队谋取有利评选结果、佣金分配收入或者绩效考核结果;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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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并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限制业务活动,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十八条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其他风险管理业务或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通过违规提供交易通道,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通过内幕交易,或者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相互交易,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通过为交易者提供期货配资、非法融资或者变相非法融资服务,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通过违规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为配资公司、荐股平台、P2P平台、违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主体提供衍生品交易服务,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与关联公司之间、与交易者之间、在服务的不同交易者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者未公平对待交易者; (六)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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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强化公平竞争意识,在客户招揽、业务承揽过程中,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竞争获取商业机会,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向客户作出不当承诺; (二)接受或者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三)侵犯期货经营机构的商业秘密、内部信息; (四)安排所聘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就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事项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接洽; (五)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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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负有管理责任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 |
第二十四条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协会按照相关自律规则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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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向公职人员及其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向公职人员及其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措施。 |
第二十五条 期货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层级管理人员对本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协会参照前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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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从重处理: (一)直接、间接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向监管人员输送利益; (二)连续或者多次违反本规定; (三)涉及金额较大或者涉及人员较多; (四)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五)曾为公职人员特别是监管人员,以及曾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合规风控职务的人员违反本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七条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从重处理: (一)产生较大不良影响; (二)在协会检查、调查过程中,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或者资料,伪造、隐匿、篡改、毁损证据,或者逃避、拒绝、阻碍协会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以贿赂手段意图规避立案调查,或者意图从轻、减轻和免除纪律处分及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的; (五)协会认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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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中国证监会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协会发现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涉嫌违反证券期货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