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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融新规对市场影响多大?

来源:华尔街见闻

 华尔街见闻此前报道了两融新规的“十大变​”,以下为中银国际非银团队的魏涛对此的解读节选(阴影部分):

《修订稿》在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提升其效力,由证监会公告上升至部门规章。同时,增加了证监会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

我们对于针对修订稿的要点解读如下:

一、调控类

1、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

分析:

按照2014年末行业净资本6791.60亿元测算,结合近期上市券商增发、配股及H股发行规模(含未完成)2639.43亿元,3年及以上期限次级债2931亿元,计算得2015年行业净资本可能达到的水平为12362.03亿元。
按照4倍净资本计算,对应两融余额的上限约为49448.12亿元,目前两融余额为22151.71亿元,还有123.22%的上升空间。《修订稿》的4倍净资本限制在未来较长时间内对两融规模扩张不构成实质性约束

从上市券商情况来看,我们按照2014年末净资本水平,以及今年计划定增、配股、H股发行和3年期以上次级债计算,当前两融余额没有超过4倍净资本上限。各上市券商近期积极再融资,资本金补充的效果明显。其中,国信、华泰、招商、广发都已经实施或计划实施较大规模的再融资方案,因此它们的两融业务空间也相对较大。西部证券和西南证券的融资融券规模空间易受净资本要求限制,再融资需求强烈

券商


2、《修订稿》进一步明确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最低证券资产要求,在原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融资融券。对已低于50万元的客户,原有合约可不作改变。

此前,尽管证监会对于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现场检查时提出“50万元”门槛,但没有明文规定。此次《修订稿》不仅将个人投资者的门槛限制明确下来,在资产规模评定方面采用“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的算法而非开户时点的数据,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个人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的门槛

二、放宽类

1、取消“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连续交易”的规定。

2、明确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不受“从事证券交易时间满半年”和“最近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约束。

今年4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实施《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下称《指引》),对基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等业务的具体细则提出规范性要求。彼时起,两融的交易主体扩大到公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

此次《修订稿》进一步指出,专业投资者不受“从事证券交易时间满半年”和“最近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约束。

3、取消公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关于“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的要求。这是基于两融交易主体拓宽至公募、资管等专业投资机构的配套制度。

4、《修订稿》关于展期,将《管理办法》的“不得展期”修改为“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允许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合约进行展期,且展期次数由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担保物情况以及客户信用状况,自主确定

《管理办法》要求融资融券合约最长期限6个月,且不得展期。此前,市场对于融资融券展期相关规定的修改预期是,可以进行1-2次展期。而根据《修改稿》,融资融券合约理论上可以无限次展期

5、《修改稿》对于担保物,“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等情况,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期限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管理办法》中对客户违约条件规定较严,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置方式仅有强制平仓一种方式。根据《修订稿》,证券公司对于担保物处置方式的自主权更大、更灵活。

三、我们的观点

1、    较上次传闻的不同,没有出台“将担保股票折算率计算与市场指数、市盈率挂钩”

2、    净资本4倍限制,两融规模上限约5万亿,未来券商随着业务开展将不断有再融资需求。

3、    严格监控,严格进入门槛符合今年以来的一贯态度。

4、    取消专业机构投资者的户龄、资金量限制将有力鼓励专业投资者参与两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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