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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控制土地储备总体规模不得以土地名义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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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等四部委今日发布通知称,将合理确定土地储备总体规模。现有土地储备规模偏大的,要加快已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供应进度,相应减少或停止新增以后年度土地储备规模,避免由于土地储备规模偏大而形成土地资源利用不充分和地方政府债务压力。

通知还称,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地方政府应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合理安排年度用于土地储备的债券发行规模和期限。

此外,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也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土地收储项目承接主体或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数额获取报酬,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也不得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名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

微信公众账号“ 金融监管研究院”作者孙海波解读称,这是财政部再次规范地方政府融资的重要文件,核心是土地储备机构压缩管理,每级政府原则上只能一家;划分土地储备和城投公司界限;限制土地储备机构从金融机构融资功能,只能走地方政府自身预算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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