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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称地方债风险集中在县级政府应允许地方政府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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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对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进行部署后,财政部开展2013年财政改革与发展重大课题研究工作,布置了六个课题,交由地方财政厅完成。其中,“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构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财政政策体系”由湖北省财政厅承担。该课题于去年年底结题,上报财政部。课题报告指出,地方政府性债务对地区金融安全的影响集中在市、县两级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需要配套研究地方政府破产制度。
报告指出,从投资比重来看,地方政府的投资功能在2000年以来不断增强,中央项目占全部投资的比重从2000年的23.93%下降到2011年7.21%。课题组还调研发现,绝大多数地方官员认为,一旦地方债出问题,为防止地方债“太多而不能倒”和商业银行“太大而不能倒”,中央政府会出于维护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的需要而采取“兜底”措施。
对此,报告建议健全地方债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地方公债法》,对地方政府举债的整体资格、报批程序、资金用途、发行规模、上市流通等作出详细规定,并界定上级部门、各级人大审议批准监督权限。研究制定《地方政府破产法》,从法律上明确地方政府应承担的债务风险责任,在地方政府资不抵债时,允许地方政府宣告破产,并规定债务重组及债务清偿程序,确定上级及中央政府在其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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