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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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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中国政府网上公布了修改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于201212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在回答条例修改的有关问题时指出,修改后的条例将为原油期货和国债期货等期货新品种的推出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

禁止违规交易

201111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对清理整顿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原条例虽然规定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但对什么是期货交易缺乏明确界定。同时,原条例关于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也不够严谨,容易被规避。

近年来,一些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开展以大宗商品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和保证金担保的交易方式进行具有明显期货交易特征的交易活动。这些交易活动在市场开办、主体资格、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缺乏统一规范和要求,脱离期货监管机构的统一监管,存在严重的市场风险和资金安全隐患,直接影响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亟须进行清理整顿。

重申期货交易定义

原条例第八十九条对“变相”期货交易作了界定,但该条按保证金收取比例等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容易被规避。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交易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期货交易的方式是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二是期货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化合约,包括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关于集中交易方式,《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明确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都是集中交易方式。标准化合约,是指由市场组织者事先制定并统一提供的,与期货交易机制密切相关的一类特殊合同。

将推原油国债期货

条例的修改,为适应推出原油期货的需要,为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进行原油期货交易预留了空间。

考虑到推出原油期货需要有实力较强的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交易所交易,以扩大交易规模,提高我国原油期货交易的国际化程度,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同时为适应推出国债期货交易的需要,使成为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也能够依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禁止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对违反者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明确“中央对手方”职责

修改后的条例,将期货交易所“保证合约的履行”的职责修改为“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进一步明确期货交易所的“中央对手方”职责。

中央对手方制度是期货市场发展过程产生的一项交易结算制度,该项制度对预防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控制多边净额结算风险以及活跃期货交易发挥了关键作用。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之一,是由结算机构作为交易各方的中央对手方,按照当日无负债制度统一对各方交易结果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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