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清明节期间调整各品种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及夜盘交易时间的通知
国都控字〔2016〕020号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与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2016年清明节期间调整各品种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及夜盘交易时间的通知》,公司自2016年3月31日(星期四)结算时起,与交易所同日同比例调整部分品种交易保证金标准。
公司保证金标准:铁矿石13%,聚乙烯、聚丙烯和聚氯乙烯14%;锡9%,螺纹钢和热轧卷板10%,同时大商所将其上述四个品种涨跌停板幅度调整至7%;上期所将锡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5%、螺纹钢和热轧卷板调整为6%。
4月5日(星期二)恢复交易后,大商所的上述品种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其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为原标准;上期所对上述品种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涨跌停板幅度不做恢复。
对同时满足《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合约,其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同时交易所提示清明期间夜盘交易的时间:4月1日(周五)当晚不进行夜盘交易;4月5日所有期货品种集合竞价时间为08:55-09:00;4月5日当晚恢复夜盘交易。
国都期货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8日